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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稿件来源:保卫处   发布时间:2017/10/10 15:09:05   作者:保卫处   浏览次数:2204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维护校园安全秩序,为师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学院辖区内工作、学习、居住或临时出入的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校园安全管理

第三条 严格门卫管理。门卫人员要着装严整,文明服务,秉公办理,保安人员需遵守保安队员工作手册。所有进入校园的人员一律凭证、卡出入校门;外来人员需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经门卫登记后,方可出入。禁止商贩和身份不明的人进入校园。本校师生员工及家属凭学生证、工作证或者校徽以及其它标记进出校园。外来车辆进入校园应当停车登记,按指定地点停放。

第四条 携带大宗物品或贵重物品出校园者,应主动向门卫交验出门证明。出门证明需物品所属部门写明出门原因、数量、名称,并加盖公章。门卫要将证明留存。强行携带物品出门的,门卫有权制止和扣留物品,交由保卫处处理。

第五条 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进一步加大科技防范力度,三防覆盖率100%,加强“校园110”报警服务中心建设,为师生提供方便服务。

第六条 举办大型活动必须依据《开云体育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审批规定》执行,禁止在校园内开展商业性活动,不得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的文娱活动。

第七条 校园户外宣传,必须依照《开云体育校园户外宣传管理办法》。

第八条 认真执行《开云体育法制安全教育规定》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安全教育。

第九条 认真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规定》,化解师生中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校园(包括家属院)禁止下列行为:

(一)酗酒滋事、打架斗殴;

(二)盗窃、损坏、侵占公私财物及各类科研成果、标本等;

(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以及匕首或管制刀具;

(四)在教学区内遛狗;

(五)偷看、传播、贩卖淫秽物品;

(六)偷骑、偷开他人车辆;

(七)乱写乱画、乱倒(扔)垃圾;

(八)损坏、偷拿花草、树木;

(九)未经批准摆摊设点,叫买叫卖;

(十)违反规定运输、装卸、存放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

(十一)骑飞车、打口哨、喊叫;

(十二)尾随、调戏、侮辱女性或者赤背游逛;

(十三)赌博、乞讨、算命、卖艺;

(十四)写恐吓信或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五)扰乱课堂、饭堂、电影场、舞场、图书阅览室、办公室、宿舍等办公、娱乐和休息场所的秩序;

(十六)从楼上往楼下扔杂物;

(十七)未经保卫处批准燃放烟花、爆竹;

(十八)妨碍保卫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章 学生宿舍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由学生处公寓管理科管理,应经常组织各院部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盗、防火、防破坏等各项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每个二级学院配备一名公寓辅导员,每间宿舍设一名舍长,协助公寓辅导员组织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学生在公寓内要服从《开云体育学生公寓管理办法》中的各项安全管理要求,确保人身和财务安全。

第四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公务车辆、教职工车辆和合作企业车辆,须到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录入自动识别系统或领取《车辆通行证》。车辆进出校门应减速慢行,谨防闯杆。

第十五条 校外车辆需持有效证件进行登记方可入校。来校培训、考试车辆,未经学院办公室批准,不准进入校园。经常出入校园的校外车辆由校内联系单位出具证明,可办理临时通行证。

第十六条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可不受行驶速度、路线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

第十七条 机动车在校内行驶最高时速规定如下:

(一)小型轿车、客车、摩托车15公里;

(二)大型客、货车、小货车10公里;

(三)在教职工生活区、教学区均不得超过5公里。

第十八条 出入校园的车辆,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严禁闯入广场,必须停放到学院指定的停车场。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因施工占用路面时,须经基建部门和保卫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 车辆发生交通肇事时,应立即停车,抢救伤者,保护现场(急救伤者移动现场,必须设标记),并及时报告保卫处。

第五章 校园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车辆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室外消防栓、消防箱及其它消防设施三米以内不得堆放货物。

第二十二条 单位消防设施、器材应当按要求配齐、配全,并指定专人保管,不得损坏、丢失或挪做它用。

第三十三条 保卫处有权对装卸、储藏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部门进行监督。对违反安全操作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作业,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 发生火灾、火险,单位领导、保卫处要积极组织扑救,其他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火灾的责任者、知情者应当积极协助保卫处进行火因调查,不得隐瞒真相,弄虚作假。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改变火灾现场原状。

第三十五条 校园禁止下列容易引起火灾的行为;

(一)在禁烟场所吸烟或携带火种进入禁火区;

(二)在非指定地点焚烧文件、垃圾等;

(三)未经保卫处和用电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用电线路或擅自使用取暖火炉、电炉、电暖气、热水器以及易引起火灾的电器;

(四)不按规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其它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

第六章 校园要害部位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要害部位是指对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活动起决定作用的关键部位。

第三十四条 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是学院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部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第三十五条 下列部位应列为学院的要害部位:

(一)财务部门及其它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金银的部位;

(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放射源、菌种、剧毒等危险物品的部位;

(三)对教学、科研、生产、生活有重要的影响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部位;

(四)重要的教学、科研设备和材料;

(五)对院办产业的产品质量有重大的影响的关键环节;

(六)图书馆、电教中心、食堂;

(七)其他应列入要害的部位。

第三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及其它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金银的部位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房屋结构坚固,安装防盗门窗,使用保险门锁。

(二)配备坚固具有密码装置的保险柜。财务人员下班或因故离开财务室时,要做到将现金、支票和有价证券一律存入保险柜并拨乱密码号支票和印章要分开保管。保险柜钥匙要妥善保管,不得放入办公桌内。使用支票时,要填写日期、用途和限额,不得出具空白支票,要将领取支票人的姓名、身份证编码写在支票背面并作详细登记。

(三)安装可靠的防盗报警器,并110报警服务中心联网。

(四)取存现金要使用防盗包、派专车由两人以上负责护送。

(五)存放现金要遵守银行核定的限额。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存放大量现金过夜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派相应的力量守护。

第三十七条 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源、有毒菌种、剧毒等物品的要害部位应当严格安全相关规定加强防范。

第三十八条 列入要害部位的,应当建立要害部位保卫档案,健全保卫工作岗位目标责任制,签定安全责任书。

第三十九条 要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掌握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技能。

第四十条 要害部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由保卫处督促主管部门落实“四配套”防范措施。

第四十二条 保卫处对要害部位每周要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十三条 保卫处经常考查要害部位的人员,发现不称职者建议有关部门及时调换。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在要害部位工作:

(一)反对党和国家现行方针、政策的;

(二)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劳改、劳教监(所)外执行、假释的;

(三)刑满释放和解除管制、劳动教养表现不好的;

(四)有犯罪嫌疑的;

(五)一贯不遵守劳动纪律的;

(六)其它不合适在要害部位工作的。

第七章 校园教学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教学楼管理。各教学楼均应设置大楼值班室,至少配备专职值班员一名,负责大楼内部的安全防范工作,大楼值班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根据学校和各教学、办公单位的规定按时开门和关门。

(二)自觉遵纪守法,坚守岗位,严格值班制度,严查进出人员,禁止闲杂人员入内。

(三)值班人员应认真学习和掌握安全知识,具备较强的事故处置能力,要熟悉单位基本情况,对单位重点要害部位了解清楚。

(四)对携带贵重物品出大楼者,必须查验单位开具的出门证明,发现可疑人或物,必须查验证件和物品来源,必要时应及时向保卫处和有关部门汇报。

(五)白天值班应加强对楼层办公室和公共教室的巡视。晚上关门后,必须对各楼层巡查一次,并切断电源、检查门窗关闭情况,特别是对电器、明火、自来水龙头等要认真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

(六)加强防范,做好值班记录,遇到各类突发事件和盗窃现场应及时向保卫处报警并妥善保护现场。

第四十六条 各教学楼值班员由于失职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各教学楼最后离开教室者应自觉关窗、关灯、关(锁)门,在教学楼和教室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喝酒、吸烟、打麻将、打扑克、赌博;

(二)损坏室内物品或未经批准擅自将教室内办公教学用品搬出室外;

(三)在室内点火,擅自移动灯泡、灯管、启动器或乱接用电器;

(四)打球、吹口哨、大声喧哗或在教室内及其附近播放高音喇叭;

(五)穿拖鞋、背心、运动短裤进入教室;

(六)随意进入、穿行正在上课的教室;

(七)在教室内倒插门学习或进行其它违法违章活动;

(八)晚间超过规定时间,未经批准继续在教室学习或从事其它活动。

第四十八条 实验室管理。实验室是教学的重要环节,进入实验室前,应当了解实验室的基本情况,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遵守实验操作规则,保持实验室安静、清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菌种、剧毒、放射性物质的实验室,应由专人负责严格按储存规则储存,储存室应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实验室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或不按规定随意点火;

(二)酒后进行实验操作;

(三)戏耍打闹;

(四)将实验室物品、器具带出实验室;

(五)进行与实验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图书馆管理。图书馆应有配套的防火、防盗措施,并设有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下班前应当检查每个部位,消除各种隐患,做到人走门窗关牢,灯水关闭;凡进入图书馆者,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借阅书、入库等制度,凭学院规定的有效证件进馆,并保持馆内肃静、清洁。

图书馆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图书馆;

(二)衣着不整或穿背心、短裤、拖鞋、钉子鞋进入图书馆;

(三)穿外大衣、风衣等外套进入阅览室、书库内;

(四)携带书包、提包等个人包裹进入阅览室、书库内;

(五)偷、撕、毁、损书刊;

(六)使用他人借书证(按盗窃处理);

(七)私自拉电线、使用各种电器;

(八)从馆内向窗外扔任何东西;

(九)在阅览室、书库内吃东西。

第五十条 计算机管理。凡是使用计算机的单位或部门,应当有防盗、防火等安全措施,并禁止下列行为:

(一)制造、传播、修改各类计算机病毒;

(二)制造、复制、播放反动、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或制造各种谣言性、人身攻击性的传单、大小字报等制品;

(三)使用走私、盗版软件;

(四)利用校内联网计算机散布各类谣言;

(五)利用手机短信或各类短信平台散布不利于学校稳定的言论;

(六)在计算机室内吸烟或明火。

第五十一条 体育馆管理。体育馆是学院教职工学生进行体育训练、比赛的公共场所,凡是使用者应当由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在体育教师的指导下,按教学课程使用各种器材、器具进行训练。外单位借用体育场馆,需要经过校领导或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保卫处备案。

体育场馆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入体育馆内进行体育锻炼;

(二)故意损坏体育器材或不按训练要求使用体育器材;

(三)私自将体育器材带出体育场馆;

(四)偷窃体育器材;

(五)在体育馆内乱丢杂乱物品;

(六)在体育馆内吸烟、酗酒;

(七)在场馆内打架、嬉闹;

(八)训练或比赛期间,将汽车、摩托车、自行车开进体育场所内或使用与裁判相同的器具。

第五十二条 要保守秘密,严禁将未公开的内容资料公开发表。禁止将学院内未公开的科研项目成果泄露给科研部门以外的成员。

第五十三条 遵守国家涉外法律,定期对外籍教师授课的学生进行外事法律教育,禁止下列行为: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留外国人住宿、参观、外出、旅游;

(二)请求外国人协助办理出国手续;

(三)协助外国人填写任何形式的调查表格;

(四)带外国人进入未对外开放的地域;

(五)让外国人代为上访、告状或递交上访信;

(六)带外国人进入档案室、内部期刊室以及其它不应该进入的场所;

(七)参加外国人在学院内进行的带有宗教性质的各项活动;

(八)在外国人面前随意谈论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第五十四条 办公室、教室内禁止存放现金(指定财务室除外)及贵重物品。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和故意破坏公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除赔偿损失外,一律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改正错误。

第五十六条 保卫处负责全面检查、监督本规定实施。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校园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7-06-23 10:36:33 浏览次数:31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维护校园安全秩序,为师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学院辖区内工作、学习、居住或临时出入的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校园安全管理

第三条 严格门卫管理。门卫人员要着装严整,文明服务,秉公办理,保安人员需遵守保安队员工作手册。所有进入校园的人员一律凭证、卡出入校门;外来人员需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经门卫登记后,方可出入。禁止商贩和身份不明的人进入校园。本校师生员工及家属凭学生证、工作证或者校徽以及其它标记进出校园。外来车辆进入校园应当停车登记,按指定地点停放。

第四条 携带大宗物品或贵重物品出校园者,应主动向门卫交验出门证明。出门证明需物品所属部门写明出门原因、数量、名称,并加盖公章。门卫要将证明留存。强行携带物品出门的,门卫有权制止和扣留物品,交由保卫处处理。

第五条 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进一步加大科技防范力度,三防覆盖率100%,加强“校园110”报警服务中心建设,为师生提供方便服务。

第六条 举办大型活动必须依据《开云体育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审批规定》执行,禁止在校园内开展商业性活动,不得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的文娱活动。

第七条 校园户外宣传,必须依照《开云体育校园户外宣传管理办法》。

第八条 认真执行《开云体育法制安全教育规定》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安全教育。

第九条 认真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规定》,化解师生中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校园(包括家属院)禁止下列行为:

(一)酗酒滋事、打架斗殴;

(二)盗窃、损坏、侵占公私财物及各类科研成果、标本等;

(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以及匕首或管制刀具;

(四)在教学区内遛狗;

(五)偷看、传播、贩卖淫秽物品;

(六)偷骑、偷开他人车辆;

(七)乱写乱画、乱倒(扔)垃圾;

(八)损坏、偷拿花草、树木;

(九)未经批准摆摊设点,叫买叫卖;

(十)违反规定运输、装卸、存放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

(十一)骑飞车、打口哨、喊叫;

(十二)尾随、调戏、侮辱女性或者赤背游逛;

(十三)赌博、乞讨、算命、卖艺;

(十四)写恐吓信或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五)扰乱课堂、饭堂、电影场、舞场、图书阅览室、办公室、宿舍等办公、娱乐和休息场所的秩序;

(十六)从楼上往楼下扔杂物;

(十七)未经保卫处批准燃放烟花、爆竹;

(十八)妨碍保卫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章 学生宿舍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由学生处公寓管理科管理,应经常组织各院部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盗、防火、防破坏等各项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每个二级学院配备一名公寓辅导员,每间宿舍设一名舍长,协助公寓辅导员组织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学生在公寓内要服从《开云体育学生公寓管理办法》中的各项安全管理要求,确保人身和财务安全。

第四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公务车辆、教职工车辆和合作企业车辆,须到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录入自动识别系统或领取《车辆通行证》。车辆进出校门应减速慢行,谨防闯杆。

第十五条 校外车辆需持有效证件进行登记方可入校。来校培训、考试车辆,未经学院办公室批准,不准进入校园。经常出入校园的校外车辆由校内联系单位出具证明,可办理临时通行证。

第十六条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可不受行驶速度、路线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

第十七条 机动车在校内行驶最高时速规定如下:

(一)小型轿车、客车、摩托车15公里;

(二)大型客、货车、小货车10公里;

(三)在教职工生活区、教学区均不得超过5公里。

第十八条 出入校园的车辆,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严禁闯入广场,必须停放到学院指定的停车场。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因施工占用路面时,须经基建部门和保卫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 车辆发生交通肇事时,应立即停车,抢救伤者,保护现场(急救伤者移动现场,必须设标记),并及时报告保卫处。

第五章 校园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车辆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室外消防栓、消防箱及其它消防设施三米以内不得堆放货物。

第二十二条 单位消防设施、器材应当按要求配齐、配全,并指定专人保管,不得损坏、丢失或挪做它用。

第三十三条 保卫处有权对装卸、储藏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部门进行监督。对违反安全操作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作业,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 发生火灾、火险,单位领导、保卫处要积极组织扑救,其他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火灾的责任者、知情者应当积极协助保卫处进行火因调查,不得隐瞒真相,弄虚作假。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改变火灾现场原状。

第三十五条 校园禁止下列容易引起火灾的行为;

(一)在禁烟场所吸烟或携带火种进入禁火区;

(二)在非指定地点焚烧文件、垃圾等;

(三)未经保卫处和用电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用电线路或擅自使用取暖火炉、电炉、电暖气、热水器以及易引起火灾的电器;

(四)不按规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其它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

第六章 校园要害部位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要害部位是指对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活动起决定作用的关键部位。

第三十四条 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是学院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部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第三十五条 下列部位应列为学院的要害部位:

(一)财务部门及其它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金银的部位;

(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放射源、菌种、剧毒等危险物品的部位;

(三)对教学、科研、生产、生活有重要的影响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部位;

(四)重要的教学、科研设备和材料;

(五)对院办产业的产品质量有重大的影响的关键环节;

(六)图书馆、电教中心、食堂;

(七)其他应列入要害的部位。

第三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及其它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金银的部位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房屋结构坚固,安装防盗门窗,使用保险门锁。

(二)配备坚固具有密码装置的保险柜。财务人员下班或因故离开财务室时,要做到将现金、支票和有价证券一律存入保险柜并拨乱密码号支票和印章要分开保管。保险柜钥匙要妥善保管,不得放入办公桌内。使用支票时,要填写日期、用途和限额,不得出具空白支票,要将领取支票人的姓名、身份证编码写在支票背面并作详细登记。

(三)安装可靠的防盗报警器,并110报警服务中心联网。

(四)取存现金要使用防盗包、派专车由两人以上负责护送。

(五)存放现金要遵守银行核定的限额。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存放大量现金过夜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派相应的力量守护。

第三十七条 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源、有毒菌种、剧毒等物品的要害部位应当严格安全相关规定加强防范。

第三十八条 列入要害部位的,应当建立要害部位保卫档案,健全保卫工作岗位目标责任制,签定安全责任书。

第三十九条 要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掌握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技能。

第四十条 要害部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由保卫处督促主管部门落实“四配套”防范措施。

第四十二条 保卫处对要害部位每周要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十三条 保卫处经常考查要害部位的人员,发现不称职者建议有关部门及时调换。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在要害部位工作:

(一)反对党和国家现行方针、政策的;

(二)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劳改、劳教监(所)外执行、假释的;

(三)刑满释放和解除管制、劳动教养表现不好的;

(四)有犯罪嫌疑的;

(五)一贯不遵守劳动纪律的;

(六)其它不合适在要害部位工作的。

第七章 校园教学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教学楼管理。各教学楼均应设置大楼值班室,至少配备专职值班员一名,负责大楼内部的安全防范工作,大楼值班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根据学校和各教学、办公单位的规定按时开门和关门。

(二)自觉遵纪守法,坚守岗位,严格值班制度,严查进出人员,禁止闲杂人员入内。

(三)值班人员应认真学习和掌握安全知识,具备较强的事故处置能力,要熟悉单位基本情况,对单位重点要害部位了解清楚。

(四)对携带贵重物品出大楼者,必须查验单位开具的出门证明,发现可疑人或物,必须查验证件和物品来源,必要时应及时向保卫处和有关部门汇报。

(五)白天值班应加强对楼层办公室和公共教室的巡视。晚上关门后,必须对各楼层巡查一次,并切断电源、检查门窗关闭情况,特别是对电器、明火、自来水龙头等要认真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

(六)加强防范,做好值班记录,遇到各类突发事件和盗窃现场应及时向保卫处报警并妥善保护现场。

第四十六条 各教学楼值班员由于失职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各教学楼最后离开教室者应自觉关窗、关灯、关(锁)门,在教学楼和教室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喝酒、吸烟、打麻将、打扑克、赌博;

(二)损坏室内物品或未经批准擅自将教室内办公教学用品搬出室外;

(三)在室内点火,擅自移动灯泡、灯管、启动器或乱接用电器;

(四)打球、吹口哨、大声喧哗或在教室内及其附近播放高音喇叭;

(五)穿拖鞋、背心、运动短裤进入教室;

(六)随意进入、穿行正在上课的教室;

(七)在教室内倒插门学习或进行其它违法违章活动;

(八)晚间超过规定时间,未经批准继续在教室学习或从事其它活动。

第四十八条 实验室管理。实验室是教学的重要环节,进入实验室前,应当了解实验室的基本情况,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遵守实验操作规则,保持实验室安静、清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菌种、剧毒、放射性物质的实验室,应由专人负责严格按储存规则储存,储存室应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实验室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或不按规定随意点火;

(二)酒后进行实验操作;

(三)戏耍打闹;

(四)将实验室物品、器具带出实验室;

(五)进行与实验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图书馆管理。图书馆应有配套的防火、防盗措施,并设有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下班前应当检查每个部位,消除各种隐患,做到人走门窗关牢,灯水关闭;凡进入图书馆者,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借阅书、入库等制度,凭学院规定的有效证件进馆,并保持馆内肃静、清洁。

图书馆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图书馆;

(二)衣着不整或穿背心、短裤、拖鞋、钉子鞋进入图书馆;

(三)穿外大衣、风衣等外套进入阅览室、书库内;

(四)携带书包、提包等个人包裹进入阅览室、书库内;

(五)偷、撕、毁、损书刊;

(六)使用他人借书证(按盗窃处理);

(七)私自拉电线、使用各种电器;

(八)从馆内向窗外扔任何东西;

(九)在阅览室、书库内吃东西。

第五十条 计算机管理。凡是使用计算机的单位或部门,应当有防盗、防火等安全措施,并禁止下列行为:

(一)制造、传播、修改各类计算机病毒;

(二)制造、复制、播放反动、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或制造各种谣言性、人身攻击性的传单、大小字报等制品;

(三)使用走私、盗版软件;

(四)利用校内联网计算机散布各类谣言;

(五)利用手机短信或各类短信平台散布不利于学校稳定的言论;

(六)在计算机室内吸烟或明火。

第五十一条 体育馆管理。体育馆是学院教职工学生进行体育训练、比赛的公共场所,凡是使用者应当由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在体育教师的指导下,按教学课程使用各种器材、器具进行训练。外单位借用体育场馆,需要经过校领导或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保卫处备案。

体育场馆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入体育馆内进行体育锻炼;

(二)故意损坏体育器材或不按训练要求使用体育器材;

(三)私自将体育器材带出体育场馆;

(四)偷窃体育器材;

(五)在体育馆内乱丢杂乱物品;

(六)在体育馆内吸烟、酗酒;

(七)在场馆内打架、嬉闹;

(八)训练或比赛期间,将汽车、摩托车、自行车开进体育场所内或使用与裁判相同的器具。

第五十二条 要保守秘密,严禁将未公开的内容资料公开发表。禁止将学院内未公开的科研项目成果泄露给科研部门以外的成员。

第五十三条 遵守国家涉外法律,定期对外籍教师授课的学生进行外事法律教育,禁止下列行为: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留外国人住宿、参观、外出、旅游;

(二)请求外国人协助办理出国手续;

(三)协助外国人填写任何形式的调查表格;

(四)带外国人进入未对外开放的地域;

(五)让外国人代为上访、告状或递交上访信;

(六)带外国人进入档案室、内部期刊室以及其它不应该进入的场所;

(七)参加外国人在学院内进行的带有宗教性质的各项活动;

(八)在外国人面前随意谈论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第五十四条 办公室、教室内禁止存放现金(指定财务室除外)及贵重物品。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和故意破坏公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除赔偿损失外,一律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改正错误。

第五十六条 保卫处负责全面检查、监督本规定实施。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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